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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吃素&放生&邪淫這些主題堪稱佛板的萬年月經文,和廢死或同婚是差不多等級。每次爭論完雙方仍然各執己見,似乎永遠沒有正確答案?依佛法對福報和功德的定義,基本的門檻是有利益到他人或環境,有相布施是福報,無相布施是功德有相無相的差別在是否執著回報]照這個說法,素食只是不點肉來吃而已,並沒有主動利益到他人[梁武帝齋僧建廟,雖無功德至少還有福報]至於消費者買肉來吃是否等同殺生呢?答案也是否定的,因死肉屬於三淨肉,是佛佗托缽化緣時允許的事。手淫等同邪淫就更誇張了,負面業力的成立條件是福報或功德的反向定義,原始佛教經典也寫得很清楚:淫人妻女為邪淫已婚或未成年者]一夜情或性消費甚至沒有包括在內,主因就是二情相願下並不存在一個受害者。

  很多人常常會有一種謬見,就是高標準比之低標準一定更好更安全,然則事實是如此嗎?經驗法則告訴我們不必然如此。例如,壓力太小散漫,但壓力太大卻也會失常:邊際效益不會發生在最高點,而是某個上下限的範圍之內。提婆達多認為全素的戒律比三淨肉的境界高就是犯了這個錯誤,規則要定在能利益最多人的情況下才會有最大的功德,曲高和寡是無意義的。其它像是認為陰德勝陽善[行善要低調不能宣揚]也是天大的誤會,孔子就反駁了這個論點。論語裡有二則故事:子路拯溺受牛與子貢贖人不受,孔子誇讚的是子路而非子貢,原因是陽善可以風行草偃增加正循環,陰德強調為善不欲人知,卻是獨善其身,效用反而沒辦法擴大

  不懂生態系,長期豢養的動物並無野外求生的能力,無知的放生等於放死,即使動機良善也被惡果抵消掉了。因果法則顧名思義,是動機行為結果的總體計算,施者&施物&受者三輪兼顧才是最好的做法。劫富濟貧,會有濟貧的福報也會有劫富的業報,一碼歸一碼善惡不相抵同樣是佛法的基本原則。在定義吃素或殺生的問題時,你應該思考的是這個事件的發動者或得利者是誰?如供應商&下單者、獵殺犀牛角或殺動物取皮的獵人?興起戰爭或屠城的決策者?正神只須素果,卻殺三牲祭拜?捕漁時將幼苗撈光,殺雞取卵違反生活的必要性及比例原則?法律強調的是因果關係,因:是故意或過失?果:侵害法益大小?它也是業報法則的縮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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